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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守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字[1981]第365号 发布日期:1981-10-05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一九八0年五月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守则》,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对于教育全体职工遵纪守法,提高政治觉悟,调动工作积极性,完成各项任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一年多的实践和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守则”的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正式予以颁布。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全行职工进行学习,认真执行。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守则(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颁发)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二、 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发挥主动性、创造性,争取成为本专业的内行,为四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三、 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服从组织分配,兢兢业业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四、 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同心协力做好工作。

  五、 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问的事不问,不泄密,不失密,确保帐款、文件和物资的安全。

  六、 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态度, 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七、 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艰苦朴素,廉洁奉公,不贪污盗窃,不挪用公款,不索礼受贿,不营私舞弊,敢于反映情况,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八、 爱护国家财产,忠于职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九、 要做到“五讲”、“四美”。接待顾客和洽谈事务要热情周到,谦虚和气,讲究文明、礼貌。

  十、 领导干部要树立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注意调查研究,注重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要以身作则, 不搞特殊化,反对各种不正之风。

  以上十条,各级人民银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认真做到。对模范执行守则者,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犯守则者,要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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