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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铁财字[1981]1261号 发布日期:1981-08-10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印发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为管好用好铁路的非贸易留成外汇,使铁路更好地为四个化建设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贸易外汇留成项目

  (一)广九铁路客货运输及其它外汇收入;

  (二)其它铁路客货运输等外汇收入;

  (三)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及其它单位承包工程等的外汇收入;

  (四)对外服务公司的旅游及广告业务的外汇收入;

  (五)寄售、代销进口商品的外汇收入;

  (六)站、车小卖部、餐厅的外汇收入;

  (七)翻译费、稿费、印刷费、设计费等外汇收入;

  (八)派出科技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

  (九)国内单位承办展览出租场地、车辆以及提供材料和劳动服务等外汇收入;

  (十)《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所列的和经国家批准的其它非贸易外汇收入。

  二、外汇留成的计提

  根据国家的规定,铁路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必须全部调回国内,不准留存国外或港澳地区,不准以收抵支;必须全部卖给中国银行,由银行开具结汇证明,并列入“铁路收入”统计项目。铁路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外汇额度。

  按照上述规定,铁路各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的计提:

  (一)铁路局及对外服务公司的外汇收入,由铁道部财务局集中向财政部计提留成;

  (二)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的外汇收入,由该公司自行向财政部计提留成;

  (三)其它单位临时有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均须及时向部财务局报告,并按月(季)将银行签章的结汇证明单及汇总表,报铁道部财务局,统一向财政部计提。

  三、留成外汇的分配

  由于全路非贸易外汇收入比较少,为使有限的留成外汇收到较大的经济效果,原则上由部集中掌握使用。但考虑到各创汇单位发展生产,进一步改善创汇条件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留成外汇额度。

  (一)由中国土木工程公司负责计提的留成外汇,按国家批准的《关于积极开展承包(收费)项目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由部财务局负责计提的留成外汇,每半年或一年分配一次。

  各铁路局,按其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留成。

  对外服务公司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度期间,按其净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留成。

  临时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有地方或其它方面分配给各单位的非贸易外汇额度,应及时报告给部财务局。

  四、留成外汇的使用及管理

  (一)根据国家规定,留成外汇应用于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改善创汇条件,增加外汇收入,不准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及奖励。

  (二)凡使用留成外汇额度进口符合上项用汇规定的机械设备器材等,均须先报部批准。凡单台价值相当五千美元以上或单台价值不足五千美元但一次批量进口价值超过十万美元以及电子计算机、小汽车等进口,由部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

  (三)所有进口除经国家批准者外,一律通过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出口公司办理。中国银行有权对所有留成外汇的使用进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当,可以拒绝结汇。

  (四)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可按规定自行制定办法。

  (五)所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编制“留成外汇收入及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报部财务局。

  留成外汇的年终余额,下一年可以继续使用。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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