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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发当地的生活津贴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险字[1981]13号 发布日期:1981-06-01

沪劳(81)资创字第47号函收悉。关于你市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上当地的生活费津贴计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问题,经研究认为,上述津贴是一种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按照处理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办法办理,即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从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其原来享受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应发未发的金额,应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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