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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探亲待遇的意见

发文字号:劳险便字[1981]31号 发布日期:1981-05-15

公安部十一局:

  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探亲待遇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固定职工。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固定职工的可以实行;不是固定职工的,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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