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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中综字[1981]第591号 发布日期:1981-05-15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来函,对中国银行(80)中综字第1671号抄转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文(80)银储字第18号《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第二部分提出了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共同研究后,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二、对于受托调回港澳或海外私人遗产的过户和付款手续问题,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出给继承证明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掌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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