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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的函

发文字号:中财字[1981]第162号 发布日期:1981-04-28

各管辖分行:

  关于本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经过一九八0年的试行,并在哈尔滨召开的会计工作会议和全国分行经理会议上讨论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五份)发给你行,定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为了使收费办法尽量符合经济核算原则,符合国际银行一般收费标准,以便对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企业均能适用,对原来的收费办法作了修改,现将比较大的修改说明如下:

  一、取消了无兑换差价手续费。对于从外汇专户存款中支付原币的款项,原收费办法规定应收取2.5‰的无兑换差价手续费,新的收费办法予以取消;对外汇贷款实际使用贷款时应收的手续费也一并取消。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同意作为特殊考虑,可提前执行。

  二、对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收费标准,原收费办法规定在实行原币抵偿时,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收取2.5‰的手续费,新收费办法规定改收单据处理费,即按单据金额的1.25‰收取。

  三、开出保函,原收费办法规定按保函金额和有效期每年收取1‰的手续费,于开出保函时一次收取,新收费办法改为按开出保函的每年实际担保金额收费1‰的手续费按年分次收取。

  四、关于买入汇款的贴息和对资进口项下国外交单付款的垫款利息,原收费办法规定按固定利率收取,鉴于当前国际市场利率浮动,变化很大,新收费办法中不予规定,另按本行不定期公布的垫款利率收取。

  五、对外贸系统各公司通过我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的收费标准,一九八0年曾根据外贸部要求,同意在一九八0年内按照我行(80)中财字第68号函规定的办法收取。七月一日起实行新收费办法应按新收费办法收取,在新收费办法实行以前,按照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外贸部、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印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办理。

  “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已发送国务院各部、委、局,望你行亦通知你地有关部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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