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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险字[1981]9号 发布日期:1981-04-21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七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对他们的日常生活管理工作,请与你省离休干部管理部门研究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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