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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限期调回未经批准存放在境外外汇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1-0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了解,目前有不少单位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将外汇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这是违犯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分散了国家外汇,使外汇不能纳入国家计划集中调配使用。现在,国务院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为严肃法纪,执行全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必须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在一九八一年二月底以前,即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前调回国内,并根据不同情况结售或存入中国银行。三月一日以后,如再发现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者,按违犯外汇管理条例论处,没收全部外汇,并对有关负责人员以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并转告所属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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