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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81-01-01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行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现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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