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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会字[1979]第110号 发布日期:1979-11-16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是在一九七七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加强银行工作的要求下制订的。该办法施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帐户管理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总行对各个单位帐户的开设,规定过于具体,而且有的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搞好帐户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办理。

  一、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原则上仍应按照原来规定的条件办理,即: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有些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其利润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上缴的单位也属于这一范围。如符合以上条件,不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均可开设基本帐户。

  二、单位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中小学校办工厂以及单位办的劳动组织,如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并且具备上述开户条件的,可以同意其单独开设帐户。

  三、不具备开户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和生产生活劳动服务企业,凡是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并经有关业务主管盖章证明的,如有需要,可以开立一个存款帐户。

  四、为了如实反映各类资金的性质,对于开户单位必须查明其实际的所有制性质,并按照会计科目归属的规定,正确编列帐号。其帐户名称应与印鉴一致,但可不要求冠以县、区、公社(现改为乡)和管辖单位等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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