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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商业企业专用基金帐户设置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财联字[1976]第8号 发布日期:1976-04-10

近来有些地区对商业企业专用基金帐户设置问题提出询问。经我们研究,商业部门和银行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在党的领导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组织好城乡物资交流,在合理地使用和节约流动资金的基础上,对按照规定提取的和上级拨给的各项专用基金,作一些相应的管理也是需要的。因此,仍照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三年六月联合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的规定,设立“专用基金存款户”。凡是实行存贷合一的商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对于各项专用基金的支付,不能直接由贷款户支付。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可在“银行存款”科目分户核算。如果存款有余,可按季度计划参加商品流转。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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