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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琼人社规[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2-28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延续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费率
  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延续实施《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1号)规定,分别为:0.15%、0.3%、0.6%、0.7%、0.8%、0.9%、1.2%、1.5%。
  一至八类行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后对应的行业(详见附件)。其中,用人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可以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对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
  二、有关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明确的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结合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国家和我省最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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