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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6-02-28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相关规定,现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审理标准
  (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案件;
  (二)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眉山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凉山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案件;
  (三)巴中、雅安、资阳市税务局稽查部门,阿坝、甘孜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拟处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年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20年5月1日,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施行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6号)。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202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执法要求变化,2020年第6号公告需要进行修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进一步做好全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修改了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因县(市、区)税务局不设稽查部门,故此次修改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明确为省局稽查局、各市(州)税务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案件。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收入规模、税源结构、税务稽查案件处罚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数量等因素,公告按照拟处罚款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四个档次分别明确了省局稽查局和21个市(州)税务局稽查部门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同时,在审理标准中取消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1倍)罚款的条件。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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