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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长商务发[2026]13号 发布日期:2026-02-27

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部门、财政部门:
  为确保《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相关措施落实落地,现将《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7日

  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强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8号),以及长沙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的专项资金。在资金安排上,可与省级相关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鼓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设立扩大利用外资相关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引导、注重效益、总量控制。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三)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
  1、对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年度目标的高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额不超过1.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年度内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年度目标的非高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含住宅房地产),按实际使用外资额不超过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国际合作园区建设
  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每个给予累计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拨付,拨付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当年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下一年度拨付相关奖励资金。
  (三)支持区县(市)园区扩大利用外资
  对提升全市外资规模和质量有突出贡献的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综合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总量贡献突出;
  2、引进和培育至少1家外资研发中心,且通过省、市相关部门认定;
  3、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且实际使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
  4、服务企业在境外上市,且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
  每年奖励不超过4家单位,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申报第五条第(一)项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对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发挥促进作用,依法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且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应开工或运营,如企业是年度内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其筹备开业期(或建设类项目开工期)可延长至下一年度11月30日,待项目开业运营(或开工建设)后,专项资金再拨付至企业;逾期未开业(或开工),奖励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多部门)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资金。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于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法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上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部门复审。市商务局对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进行复核,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政府审定。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五)结果公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资金申报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六)集中拨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由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按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企业)。
  (七)绩效评价。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的材料以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如计算出的全部支持金额超过财政资金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则按相应比例予以折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以及湖南湘江新区、各区县(市)、园区商务及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材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并按要求向财政、商务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今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商务口)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2〕36号)、《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4〕45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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