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符合上述规定且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新疆范围内的,纳税人如不方便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新疆税务局确认以下4家税务机关为接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指定税务机关,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将申报表等资料寄送到下述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即可。
指定邮寄申报受理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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