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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调整对加拿大反歧视措施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26-02-27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公布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裁定并采取反歧视措施。鉴于目前情况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对反歧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反歧视调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2025年3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加征关税等歧视性措施,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二、措施的调整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11号公告,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反歧视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三)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形。
  近期,中国和加拿大就处理有关经贸问题形成了初步联合安排,加拿大政府正式宣布部分调整对自中国进口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调查机关经认定,符合上述(一)、(三)项情形,决定对现行反歧视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不加征反歧视措施相关关税。调整加征关税措施另行公告。
  三、本公告有效期为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商务部
  2026年2月2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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