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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6-02-26

  为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现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6年3月10日前向宁夏区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1号宁夏区税务局1112办公室)。
  三、宁夏区税务局受理报名申请后,将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我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并予以通告。
  特此通告。
  联系人:宁夏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蕾
  联系电话: 0951-5695036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2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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