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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贵州省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26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第九条,为做好我省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认证
  (一)认证对象:上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认证时间: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证期。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认证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在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进行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办理事项后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1)各县(市、区)残联指定的认证地点进行申请办理。
  (2)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3)线下认证需提供纸质资料:
  ①上年度单位每月职工工资花名册;
  ②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③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④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医保的清单(需加盖部门章或电子印章);
  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⑥残疾职工个人银行工资流水(需有该银行章或电子印章)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 到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保障金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如果征缴期变化以税务局通知为准)。
  (三)征收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四)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用人单位填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申报系统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受理申报;信息核对不一致,当场告知用人单位持复核资料到所在地残联进行信息复核并修改,再返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缴纳。
  三、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请参考《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 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3〕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
  2026年2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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