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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25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标准、时限与留存资料是什么?
  答: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分配方式选定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因此,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子女在本科毕业之后、备考研究生期间其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5.子女寒暑假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子女教育

  •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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