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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2-1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土地资产管理,规范省级单位用地规划、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切实解决省级单位用地统筹不足、资源不均、布局分散、低效利用等问题,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资产和运行保障集中统一管理推动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发〔2024〕3号)、《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和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土地利用现状和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省级单位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省级单位土地归口管理
  省级单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归陕西省政府所有,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省政府履行相关权责,具体负责省级单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用地的调整与处置。省级单位土地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或审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级单位土地管理范围包括:在西安市范围内的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的各类行政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历史权源可认定为省级单位所属的国有土地;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纳入省级单位土地管理范围的国有土地。
  二、编制与实施省级单位用地计划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省级单位工作发展需要,依据西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底图上组织编制“省级单位用地计划”,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数据库,按程序审批通过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西安市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省级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布局相对合理、基础设施便利的原则保障省级单位用地合理需求。确需征用、调整省级单位土地的,应征求相关省级单位和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各省级单位应支持西安市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在编制年度单位用地计划或调整用地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会同西安市政府实施。
  各省级单位使用的西安市范围外的国有土地管理,参照执行。
  三、规范省级单位土地基础管理
  各省级单位负责土地和附属建(构)筑物资产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土地界址清晰、建(构)筑物安全完整等基础管理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省级单位土地和附属建(构)筑物配置和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级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账目的主要凭证之一,各省级单位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未入账的土地和附属建(构)筑物资产原则上不得申请出租出借、建设利用、调拨处置等事项;按照《关于开展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陕机事函〔2024〕120号)要求,落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从其规定。
  四、严格省级单位土地出租出借和处置管理
  各省级单位土地确因无法调剂使用、无法按规定转换用途或者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导致闲置低效的,按规定完成审批后可进行出租出借或处置。
  各省级单位出租出借土地,应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按规定权限报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确需通过无偿划转、置换、征收、转让、拍卖、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土地的,应经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用地单位持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到西安市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手续。
  各省级单位土地出租和处置形成的收入,除按规定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以外,其余部分应当在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税费后,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五、完善省级单位土地管理制度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在本意见基础上,制定省级单位土地配套管理制度,对省级单位土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大盘活利用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省级单位土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省级单位土地管理制度体系。
  六、加强省级单位土地资产信息化管理
  各省级单位应加强土地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更新土地和附属建(构)筑物基础信息、实物变化、权属变更、资产账目变动,以及出租出借、处置管理有关情况,形成土地资产动态管理台账。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不定期开展土地清查,全面掌握土地资产数量、规模、分布、权属和附属建(构)筑物信息及相关使用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用地单位加强规范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建立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省级单位土地资产、规划、地籍、权属等数据信息的高效互通共用。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级单位土地管理规定与本意见如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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