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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申报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税办发[2026]4号 发布日期:2026-02-13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5〕30号)有关规定,现将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具体申报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首次申报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交相关资格材料:
  (一)个人申报残疾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1至8级)》等有效证件。
  (二)个人申报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孤老证明。
  (三)个人申报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和能证明其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如无有效证件,可提供当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个人申报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税收减免核准事宜。相关部门或乡镇以上地方政府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时出具的保险理赔文件等自然灾害损失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自行选择减征顺序,一项所得减征不完的,可以在另一项所得中继续减征。
  请各地税务机关做好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对纳税人做好政策辅导和咨询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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