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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13

  为进一步完善《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动中南区域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拟对《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在2026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区域税务执法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对《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公告。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不得单独引用《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三、《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个人”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所称“单位”指除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称“发票金额”均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四、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年X月X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更好地适应税收征管实践新变化,不断优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税务执法,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结合中南区域税务执法实践发展需要以及贯彻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情况,联合修订《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新增4项涉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具体是依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新设“违反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两类共4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进一步推动裁量适当,结合区域征管实际,对部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予以完善,合理优化细化具体情节,尽量压缩裁量空间,使裁量基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三是完善了《裁量基准》的部分表述,如“以上(不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的表述改为“超过”“不满”,将具体标准中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或者企业组织”表述改为“个人”“单位”,使裁量基准整体上更明确、规范。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涵盖了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违反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九类62项税务违法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了各项税务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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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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