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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2-13

  为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 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0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首违不罚”的有关口径,新增4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改部分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本公告修改,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X月XX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五省税务局”)于2023年7月11日联合发布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于2024年6月24日修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因此,五省税务局对照要求,对《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
  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202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设置了税务行政处罚,一并纳入修订后的《裁量基准》。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首违不罚”的有关口径
  将“首违”的认定期间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即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发生”。不再区分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所有违法行为统一适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
  (二)新增4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新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管理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扰乱税收秩序,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其他扰乱税收秩序等行为”等3项违法行为,序号55-57,代码801-803。新增“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作为58项违法行为,代码901。
  (三)调整27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对27项同一裁量阶次内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超过10倍(含本数)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涉及税务登记类7项(代码101、103-108),账簿凭证管理类4项(代码301-304),发票及票证管理类15项(代码401-409、415-419和421),纳税担保类1项(代码702)。
  (四)修改21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结合西南区域税收征管实际,调整21项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或具体标准,涉及税务登记类1项(代码102),纳税申报类2项(代码201、202),账簿凭证管理类1项(代码305),发票及票证管理类7项(代码410-414、420、422),税款征收类9项(501-507、510-511),纳税担保类1项(代码703)。
  三、关于施行时间的说明
  《裁量基准》适用的法定依据均已经施行,修改后的《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首违不罚”的有关口径,新增4项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改部分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本公告修改,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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