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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长金管委[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4-28

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现就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开户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年龄放宽至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2.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受托银行有效一类借记卡即可申请开户缴存。
  二、灵活缴存机制
  1.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近12个月实际月平均收入自主申报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10%至24%间自主选择。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应符合中心当年公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规定。
  3.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封存账户,欠缴部分无需补缴,后续符合开户条件的可重新启封缴存。
  4.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的月缴存额应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
  三、提高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家庭近12个月办理了公积金提取的(租房提取除外)不适用该款规定。
  四、强化账户管理
  1.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个人账户停缴超过6个月的,其账户将由系统自动封存(在校青年人才账户除外)。
  2.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确因到异地就业新单位开户等需要,可凭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账户封存。
  3.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缴存条件的,可个人申请办理账户封存或由中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
  4.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自设立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余额为零的,中心将对账户进行注销(在校青年人才账户除外)。
  五、其他
  1.本通知实施前已设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可按本通知申请变更缴存协议。
  2.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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