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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甘政发[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02-1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按区域进行征收,具体为:
  (一)东西区域。平凉市、庆阳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
  (二)中南区域。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定西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兰州新区,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5元。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三、征收管理使用
  (一)严格规范征收。耕地开垦费实行“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新标准”,按照“谁批准、谁收缴”的原则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凡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属于市(州)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加强使用管理。征收耕地开垦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改变耕地开垦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省政府将结合开垦恢复耕地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适时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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